要點: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對電子電器鋰離子電池、電源適配器/充電器這兩類產品納入強制性認證管理
及部分電子產品不再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
眾所周知,電動車新國標的出臺迅速推進了行業的鋰電化進程,然而鋰電池、充電器相關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缺失,也讓很多雜牌廠家鉆了漏洞,近年來因為劣質鋰電池或者鋰電池違規充電引發的火災事故層出不窮,給人民群眾帶來了巨大的人身和財產損失。
隨著國務院辦公廳此次提出將鋰離子電池和充電器納入強制性認證管理,相信距離鋰電池和充電器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出臺已不遠了,行業門檻的提高將使鋰電池和充電器市場魚龍混雜、野蠻生長的局面走向終結,對于行業的高質量、健康化、可持續發展大有裨益!讓我們拭目以待!
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動態調整清單
一、不再實行強制性認證管理的產品(9種)
二、納入強制性認證管理的產品(2種)
需要提醒的是,鋰離子電池產品,現有國家強制性標準有GB 31241-2014《便攜式電子產品用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 安全要求》、GB 40165-2021《固定式電子設備用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 安全技術規范》,主要針對便攜式電子產品和固定式電子設備。《意見》中所提及的“電子電器產品使用的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移動電源”,具體將覆蓋哪些產品,仍需以政府主管部門公示為準。
其次,本次31號文中并未指明是“便攜式”鋰離子電池,而此前的GB 31241僅僅適用于“便攜式”電子產品用的鋰離子電池。我國去年發布的另一個強制性國家標準GB 40165-2021《固定式電子設備用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 安全技術規范》中規定的固定式電子設備包括:
a) 固定式信息技術設備(IT設備);
b) 固定式音視頻設備(AV設備)及類似設備;
c) 固定式通信技術設備(CT設備);
d)固定式測量控制和實驗室電子設備及類似設備;
不間斷電源(UPS)、應急電源(EPS)等用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也適用。如果31號文所指不僅僅是便攜式電池,那么數據中心、監控中心、通信基站、衛星定位基站、UPS、EPS等用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或許也將是CCC考慮的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