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指令
RoHS是《關于限制在電子電氣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的英文縮寫, 由歐盟立法制定的一項強制性指令,該標準的目的在于消除電器電子產品中特定有害物質,使之更加有利于人體健康及保護環境。
在2015年6月4日,歐盟發布了修訂指令(EU)2015/863,修訂ROH指令2011/65/EU,將DEHP,DBP,BBP,DIBP這四種鄰苯二甲酸酯列為限制使用物質進行管控,ROHS2.0中的限值物質增加到10種。2019年7月22日起,除醫療設備和監控設備以外的所有電子電氣設備都必須滿足ROHS2.0的新要求。
RoHS的產品范圍:
電子電氣產品及其原材料(包括: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術和通訊設備、消費性設備、照明設備、電氣和電子工具、玩具、休閑和運動設備、醫療設備、監控設備、自動售貨設備、其他電子電氣設備)。
REACH
歐盟在2007年5月頒布了被認為是歐盟20年來最重要的一部法規, REACH法規,即EC/1907/2006《關于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的法規》,這一部化學品法規于2007年6月1日起在歐盟正式實施, 而且管控的對象是化學品即化學物質,所以幾乎覆蓋了所有的行業,對各行各業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REACH法規對在歐盟市場上銷售的產品提出了包括注冊、限制、授權、通報等要求,要求制造商和進口商都要履行相應的義務。同時按批次公布包括致癌、致畸變、生殖毒性、生物累積性等一系列高危害關注物質SVHC(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cern)的清單,更有針對性的對高關注物質進行管控和限制,以此來保障人類的健康。
電池
歐盟推出的與電池和蓄電池有關的指令2006/66/EC及其修訂指令2013/56/EU,規定了電池生產商的責任,回收細節,回收率,電池標示圖案的規范還有限制物質鉛,鎘,汞含量要求。
電池限制物質要求、回收標識與限制物質標識要求如下:
1.禁止汞含量超過0.0005%及鎘含量超過0.002%的電池和蓄電池出售。
2.電池鎘含量不超過0.002%的要求不適用于緊急用燈和報警系統。
3.一切電池、蓄電池和鈕扣電池應帶有劃叉的帶輪垃圾箱標志。例如鉛(Pb)含量超越0.004%(40ppm),則劃叉的帶輪垃圾箱標志下應附加鉛元素的化學符號,而且化學符號所占的面積至少為劃叉的帶輪垃圾箱標志的四分之一。
4. 符號應掩蓋電池、蓄電池或電池組大一側面積的3%,但不得大于125pxx125px;假如電池為圓柱型,則符號應掩蓋電池或蓄電池表面面積的1.5%,而且不大于125pxx 125px;假如因面積所限,符號的尺度可能小于12.5pxx 12.5px,則電池、蓄電池或電池組自身無需標示,但包裝上應印刷面積不小于25px x 25px的相關符號;符號應清晰可見、無法擦除。
WEEE
2005年8月13日生效的歐盟廢棄電子電氣設備指令2002/96/EC,即WEEE指令,其對電子產品報廢后生產者的責任作出了要求,如提供保證金進行回收處理、向回收中心提供相關產品信息,并向產品上市當地國注冊及定期申報上市數量和回收再生率等。如果生產者未按相應成員國法規要求承擔相應責任,其產品不能進入該國市場。
2012年7月24日歐盟官方期刊上正式公布歐盟 WEEE指令最新修訂版 - 2012/19/EU廢棄電子電氣設備指令, 范圍擴大至所有電子電氣設備 (EEE)。新的 WEEE 指令,自2018年8月15日起,將電子電氣設備重新分類成附錄 III 的6大類產品,并采取開放式范圍 (意即未列入的產品亦屬規范范圍),除非列于指令第二條 (3) 及 (4) 項目中的排外應用。而2012/8/13 至 2018/8/14之過渡期間,規范的類別與范圍仍與先前的 2002/96/EC指令相同。
鹵素及特定鹵系有機物
鹵素元素是指周期系第7主族非金屬元素,包括了氟,氯,溴,碘,砹等五種元素。鹵素一般以化合物的方式存在于人們日常生活中,而且本身具有非常大的毒性,在燃燒處理中會造成二次污染, 產生二噁英等劇毒有機物。隨著“無鹵化”的呼聲越來越高,ROHS,REACH,挪威POHS和美國各州的相關法規中都紛紛對某些鹵素化合物提出了限制要求.
鄰苯二甲酸鹽測試
鄰苯二甲酸鹽是一類人工合成的用途廣泛的塑料增塑劑, 它被廣泛應用于玩具,育兒用品, 食品包裝材料, PVC材料, 潤滑油和個人護理用品(如指甲油,香皂,洗發液等).目前已有研究表明鄰苯二甲酸鹽會導致荷爾蒙分泌失調及影響生殖器官發育,影響胎兒或兒童正常發育,所以我們需要對它的使用進行限制。
相關法規:
歐盟2005/84/EC指令及其附件對玩具及兒童護理用品的塑膠所含的鄰苯二甲酸鹽均有濃度的要求。后該指令的相關要求被全部納入REACH法規的限制列表中。
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CPSIA)里也有管控到鄰苯二甲酸鹽的相關要求。
加州65提案里面法案AB1108對鄰苯二甲酸鹽的相關要求。
富馬酸二甲酯DMF
富馬酸二甲酯DMF是廣泛用于消費品尤其是皮革,紡織制品,電子電氣產品中具有顯著殺菌防霉作用的的化學物質,與人體接觸后,會滲入皮膚,引起過敏,疼痛,皮炎,紅斑,甚至會導致呼吸困難。
因DMF存在嚴重的風險,歐盟曾頒布決議2009/251/EC,實施緊急的可延續性臨時禁令,禁止在歐盟市場上銷售含有DMF的產品。
2012年5月15日,歐盟官方公報(OJ)上發布條例(EU)No 412/2012,修訂REACH法規附件XVII,新增了第61條有關富馬酸二甲酯的限制。這樣,歐盟之前有關含富馬酸二甲酯(DMF)的產品的可延續性臨時禁令將成為永久禁令。
多環芳香烴PAHS
多環芳香烴(PAH)是一類碳氫化合物,具有一定的揮發性,可通過呼吸,皮膚,食物,飲用水等渠道進入人體,目前確認致癌的PAH有30種, 其中苯并芘(Bap)是強致癌物質,因此對Bap會有更為嚴格的限制。
相關法規:
2008年4月1日起,GS測試強制加入了PAHS測試要求,目前需要管控的PAH已經更新到了18種。
除了德國GS測試的限制,其它多個國家和地區也對其進行了限制,如 Reach, 加州65,德國風險評估委員會(BfR)對消費品中PAH的含量建議等。

